主辦單位 | 環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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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目的 | 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使用、貯存、運送,運作人應依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從事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防制及危害預防。前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核發、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設置等級、人數、執行業務、代理、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考(換)照資格 | 參訓學員應於參訓前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不符參訓資格者,請勿報名,否則雖經測驗及格後,仍不予核發合格證書)。 甲級資格: 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水利工程、工業安全、職業衛生(工礦衛生)、應用地質、大地工程技師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理、工、農、醫各學系研究所碩士以上學位證書。 三、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或環境保護相關學系學士學位證書。 四、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理、工、農、醫各學系非屬前款之學士學位證書後,並具1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從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五、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或環境保護相關學科副學士學位證書後,並具1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從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六、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非屬前款之理、工、農、醫各學科副學士學位證書後,並具2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從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七、經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所推薦其從業人員或負責人,並具3年以上從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八、領有乙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合格證書後,並具有2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從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且有證明文件,或符合第1 款至第3款規定。 九、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化學、衛生、食品相關學(科)系學士學位證書。 十、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之化學、衛生、食品相關學(科)副學士學位證書後,並具1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從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註:(1) 第4至8及10之證明文件係指具備該學歷後於主管機關列管處所(具有主管機關核發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許可證、登記或核可文件)從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為限,非列管處所出具實務經驗不予採認。 乙級資格: 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或環境保護相關學科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理、工、農、醫各學科非屬前款之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三、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工業、農業、水產類科畢業證書後,並具1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從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四、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並具2 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從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五、經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使用及貯存場所推薦其從業人員或負責人,並具1 年以上該公私場所或從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六、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化學、衛生、食品相關學(科)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註:(1) 第3至5款之證明文件係指具備該學歷後於主管機關列管處所(具有主管機關核發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許可證、登記或核可文件)從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或操作實務之工作經驗為限,非列管處所出具實務經驗不予採認。 丙級資格: 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以上畢業證書後,並具2 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登記之化學品運送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三、經運送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送人推薦其從業人員,並具3 年以上運送化學品之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
應考日期 | 6月21日(星期六),6月28日(星期六),8月22日(星期五),8月29日(星期五),10月18日(星期六),10月25日(星期六),12月13日(星期六),12月20日(星期六) |
報名日期 | 114/04/30 ~ 114/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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