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 環境部 |
---|---|
辦理目的 | 依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依本辦法所執行之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應由經各級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人員為之。 |
考(換)照資格 | 參訓學員資格應為下列單位薦送者: 一、交通監理機關、交通部核准之汽車委託代檢驗廠商。 二、本部認可檢驗室及檢驗服務中心、環境保護機關、汽機車製造廠、合格之汽機車修理廠等單位。 三、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辦理環保業務之相關技術顧問業薦送人員。 四、從事汽機車相關教育訓練機構之薦送人員。 |
應考日期 | 6月21日(星期六),6月28日(星期六),8月22日(星期五),8月29日(星期五),10月18日(星期六),10月25日(星期六),12月13日(星期六),12月20日(星期六) |
報名日期 | 114/04/30 ~ 114/12/01 |
相關法規 | |
簡章下載 | 連結 |
資料來源 (開班資訊、報名) |
連結 |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