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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主辦單位 環境部
辦理目的 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9條第3項法規:前二項專責人員之設置、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據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12條法規:參加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並具三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考(換)照資格

參訓學員應於參訓前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不符參訓資格者,請勿報名,否則雖經測驗及格後,仍不予核發合格證書)。

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並具 3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註:依第2款資格參訓者,應由公私場所或事業出具從事實際操作之工作經驗證明或勞保卡資料(應蓋有該事業大小章或經由勞保主管機關列印證明)

應考日期 應考日期 6月21日(星期六),6月28日(星期六),8月22日(星期五),8月29日(星期五),10月18日(星期六),10月25日(星期六),12月13日(星期六),12月20日(星期六)
報名日期 114/04/30 ~ 114/12/01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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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開班資訊、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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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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