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 環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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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目的 | 依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置專業技術人員。 前項專業技術人員之所置人數、聘僱、訓練、資格、執行業務、證照取得與撤銷、廢止、在職訓練、再訓練、出缺報備或代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考(換)照資格 | 參訓學員應於參訓前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不符參訓資格者,請勿報名,否則雖經測驗及格後,仍不予核發合格證書) 製造業資格: 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工業工程、工業安全、工礦衛生、 農藝、園藝、食品之技師證書、獸醫師或藥師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 以上學校之藥學、植物病蟲害、昆蟲、植物病理、化學工程、化 學、農業化學、環境工程、環境科學、生命科學、生物、自然資 源、公共衛生、應用化學、食品科學、土壤學、獸醫學或工業安 全衛生相關學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三、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 以上學校之理、工、農、醫各學科、系副學士以上非屬前款之學 位證書,並具 1 年以上藥品製造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四、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並具 2 年以上藥 品製造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五、具 3 年以上藥品製造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販賣業資格: 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並具 1 年以上藥 品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三、具 3 年以上藥品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病媒防治業資格: 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 以上學校之理、工、農、醫學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並具 1 年以上病 媒防治、清潔或消毒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三、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畢業證書,並具 2 年以上病媒防 治、清潔或消毒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四、具 3 年以上病媒防治、清潔或消毒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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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日期 | 6月21日(星期六),6月28日(星期六),8月22日(星期五),8月29日(星期五),10月18日(星期六),10月25日(星期六),12月13日(星期六),12月20日(星期六) |
報名日期 | 114/04/30 ~ 114/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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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