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主辦單位 環境部
辦理目的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及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考(換)照資格

參訓學員應於參訓前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不符參訓資格者,請勿報名,否則雖經測驗及格後,仍不予核發合格證書)。

甲級資格

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水利工程、工業安全、職業衛生(工礦衛生)、應用地質、大地工程技師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 獨立學院之理、工、農、醫各學系研究所碩士以上學位證書。

三、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 獨立學院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或環境保護相關學系學士 學位證書。

四、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 獨立學院之理、工、農、醫各學系非屬前款之學士學位證書後,並具 1 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從事水污 染防治及處理操作實務之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五、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之環 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或環境保護相關學科副學士學位證書 後,並具 1 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從事水污染 防治及處理操作實務之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六、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非屬 前款之理、工、農、醫各學科副學士學位證書後,並具 2 年以上主管 機關列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從事水污染防治及處理操作實務 之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七、經主管機關列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所推薦其從業人員或負責 人,並具 3 年以上從事水污染防治及處理操作實務之工作經驗,且有 證明文件。

八、領有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後,並具有 2 年以上主管 機關列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從事水污染防治及處理操作實務 之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或符合第 1 款至第 3 款規定。

註:(1) 第 4 款至第 8 款之證明文件係指具備該學歷後於主管機關列管處所 (具有主管機關核發操作許可證之處所)從事污水下水道系統或事業 水污染防治及處理操作實務之工作經驗為限,非列管事業出具之實務 經驗不予採認。

           (2) 符合第 1 款之所列之本國環境工程技師、第 3 款或第 5 款規定者,可 抵減部分課程(參考四、訓練課程、時數及費用),惟仍需參加所有科 目之測驗。

          (3) 依第 7 款取得合格證書者,僅得設置於推薦之公私場所或事業。

          (4) 符合第 8 款規定者,可報名參加乙升甲級訓練課程。

乙級資格:
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或環境保護相關學科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之理、工、農、醫各學科非屬前款之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三、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工業、農業、水產類科畢業證 書後,並具 1 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從事水污 染防治及處理操作實務之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四、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並具 2 年以上主管 機關列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從事水污染防治及處理操作實務 之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五、經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所推薦其從業人員或負責人,並具 1 年以上 從事水污染防治及處理操作實務之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六、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之各學科之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經農業社團法人團體推薦其從 業人員或負責人,並具 1 年以上實際從事列管事業水污染防治輔導工 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者。

註:(1) 符合第 1 款規定者,可抵減部分課程(參考四、訓練課程、時數及費 用),惟仍需參加所有科目之測驗。

           (2) 第 3、4 款之證明文件係指具備該學歷後於主管機關列管處所(具有主 管機關核發操作許可證之處所)從事污水下水道系統或事業水污染防 治及處理操作實務之工作經驗為限,非列管處所出具實務經驗不予採 認。

            (3) 依第 5 款取得合格證書者,僅得設置於推薦之公私場所或事業。

          (4) 第 6 款之證明文件係指具備該學歷後於農業社團法人團體(具有立案證書 之處所)從事輔導列管事業水污染防治之工作經驗為限,並檢附委託輔導 標案等相關證明文件。

應考日期 6月21日(星期六),6月28日(星期六),8月22日(星期五),8月29日(星期五),10月18日(星期六),10月25日(星期六),12月13日(星期六),12月20日(星期六)
報名日期 114/04/30 ~ 114/12/01
相關法規
簡章下載 連結
資料來源
(開班資訊、報名)
連結
備註
意見回饋
回上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