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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

主辦單位 環境部
辦理目的 協助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清除處理設施,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民間機構設置之清理設施等培訓應設置之專任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技術人員。其中廢棄物清除專業技術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乙級及丙級,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及乙級。
考(換)照資格

參訓學員應於參訓前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不符參訓資格者,請勿報名,否則雖經測驗及格後,仍不予核發合格證書) 

甲級清除、處理資格:

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水利工程、工業安全、工礦衛生、應用地質技師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或環境保護相關學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三、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理、工、農、醫學科、系非屬前款之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四、領有乙級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後,設置為乙級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滿2年或符合第1款至第3款規定。

註:(1)符合第1款所列之本國環境工程技師及第2款規定者,可抵減部分課程(參考四、訓練課程、時數及費用),惟仍需參加所有科目之測驗。

(2)依第4款資格參訓者,應由所設置之主管機關列管處所(具有廢棄物處理/清除許可證之機構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出具從事廢棄物處理/清除實務之工作經驗為限,非列管處所出具實務經驗不予採認;報名參加處理/清除訓練課程,應依設置類別參訓。


乙級清除、處理資格:

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畢業證書後,從事廢棄物清理業務滿2年,且有證明文件。

三、領有丙級廢棄物清除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後,從事廢棄物清理業務滿2年,且有證明文件。

註:(1)依第2款及第3款資格參訓者,應由主管機關列管處所(具有廢棄物處理/清除許可證之機構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再利用機構)出具從事廢棄物處理/清除實務之工作經驗為限,非列管處所出具實務經驗不予採認。

(2)符合第3款規定者,可報名參加丙級升乙級訓練課程。 


丙級清除資格:

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國民小學以上畢業證書。

二、從事廢棄物清理業務滿3年,且有證明文件。

註:依第2款資格參訓者,應由主管機關列管處所(具有廢棄物處理/清除許可證之機構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再利用機構)出具從事廢棄物處理/清除實務之工作經驗為限,非列管處所出具實務經驗不予採認。


甲級清除轉處理資格:

應符合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6條第1、2、3款之規定。


乙級清除轉處理資格:

應符合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7條第1、2款之規定。

註:依第7條第2款資格參訓者,應由主管機關列管處所(具有廢棄物處理/清除許可證之機構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再利用機構)出具從事廢棄物處理/清除實務之工作經驗為限,非列管處所出具實務經驗不予採認。


應考日期 6月21日(星期六)、6月28日(星期六)、8月22日(星期五)、8月29日(星期五)、10月18日(星期六)、10月25日(星期六)、12月13日(星期六)、12月20日(星期六)
報名日期 114/04/30 ~ 114/12/01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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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開班資訊、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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