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

主辦單位 環境部
辦理目的 依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依本辦法所執行之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應由經各級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人員為之。
考(換)照資格

參訓學員資格應為下列單位薦送者:

一、國內環保單位、公路監理所站及其他政府機構之技術人員。


二、交通部核准之汽車委託代檢驗廠商之薦送人員。


三、環境部認可檢驗室及地方主管機關認可之機車排氣檢驗站薦送人員。


四、汽機車製造廠之薦送人員。


五、合格之汽機車修理廠等單位之薦送人員。


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辦理環保業務之顧問業薦送人員。


七、從事汽機車相關教育訓練機構之薦送人員。 


八、曾任職於汽機車相關行業,負責修護、檢驗等工作之人員。 


九、領有交通部核發汽車檢驗員證之人員。

應考日期 6月21日(星期六),6月28日(星期六),8月22日(星期五),8月29日(星期五),10月18日(星期六),10月25日(星期六),12月13日(星期六),12月20日(星期六)
報名日期 114/04/30 ~ 114/12/01
相關法規
簡章下載 連結
資料來源
(開班資訊、報名)
連結
備註
意見回饋
回上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