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 環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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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目的 | 依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依本辦法所執行之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應由經各級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人員為之。 |
考(換)照資格 | 參訓學員資格應為下列單位薦送者: 一、國內環保單位、公路監理所站及其他政府機構之技術人員。 二、交通部核准之汽車委託代檢驗廠商之薦送人員。 三、環境部認可檢驗室及地方主管機關認可之機車排氣檢驗站薦送人員。 四、汽機車製造廠之薦送人員。 五、合格之汽機車修理廠等單位之薦送人員。 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辦理環保業務之顧問業薦送人員。 七、從事汽機車相關教育訓練機構之薦送人員。 八、曾任職於汽機車相關行業,負責修護、檢驗等工作之人員。 九、領有交通部核發汽車檢驗員證之人員。 |
應考日期 | 6月21日(星期六),6月28日(星期六),8月22日(星期五),8月29日(星期五),10月18日(星期六),10月25日(星期六),12月13日(星期六),12月20日(星期六) |
報名日期 | 114/04/30 ~ 114/12/01 |
相關法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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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開班資訊、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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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