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

證照資訊
執照/證明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
主辦單位 環境部
證照目的 依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置專業技術人員。 前項專業技術人員之所置人數、聘僱、訓練、資格、執行業務、證照取得與撤銷、廢止、在職訓練、再訓練、出缺報備或代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規
意見回饋
回上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