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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人員

主辦單位 經濟部
辦理目的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11條規定: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其能源使用量級距,自置或委託一定名額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執行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業務。 前項能源使用級距、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之名額、資格、訓練、合格證書取得之程序、條件、撤銷、廢止、查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考(換)照資格

公立或經政府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工科系畢業,或經教育部發給之專科學校理、工科系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應考日期 114.02.27、114.03.14、114.03.28、114.04.17、114.04.25、114.05.08、114.05.23、114.06.12、114.07.17、114.07.31、114.08.15、114.08.28、114.09.11、114.09.26、114.10.24、114.11.06
報名日期 114/01/16 ~ 11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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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開班資訊、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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